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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

关于加强区和基层工会工作的意见 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落实《工会法》,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全市区和基层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区和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区和基层工会工作,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区和基层工会组织直接面对群众,是工会组织重要的基础,也是工会各项工作最终能否落实的主要环节。加强区和基层工会工作,有利于代表最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2、加强区和基层工会工作,是工会组织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武汉工人阶级队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城市社会管理重心不断向基层下移,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职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外来打工者进入城市街道、社区,迫切要求将他们统一到工会组织中来。加强区和基层工会工作,有利于加强对他们的服务、组织、教育和管理,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
3、加强区及基层工会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四个优先"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从实现武汉跨越式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坚持"企业优先、效益优先、市场优先、基层优先"的工作方针,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工作重心下移,服务企业和基层。加强区和基层工会工作,有利于增强基层活力,夯实工作基础,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身武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二、加强区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4、进一步推进区级工会组织建设。区级工会贴近基层、贴近职工,是工会组织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和重要层次。各区委、区政府要加强对区工会工作的指导,努力帮助区工会解决实际问题,使区工会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区工会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组织体制,加强对辖区内各基层工会工作的指导,构筑上下贯通、运转协调、覆盖辖区的工会组织网络体系,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
5、加强街道(乡镇、农场)工会组织建设。街道(乡镇、农场)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设置工会机构。街道(乡镇、农场)所辖有30个以上企业或者有职工1000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专职工会干部,街道(乡镇、农场)工会主席由同级党政副职担任。
6、强化社区工会建设。社区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社区工会组织按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等形式设置。社区工会主席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或担任,社区所辖职工在500人以上的,由街道(乡镇、农场)工会选聘社区兼职组织员,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社区工会主要职责是:帮助做好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工作,代表各类劳动者与业主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劳动纠纷,开展实施送温暖活动,维护社区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女职工特殊利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7、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是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承载者、实践者。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必须围绕工会基本职责,总体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工会作用的发挥结合起来;把国有及控股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的巩固发展与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结合起来;把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向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工会的延伸与加强基层工会的自身改革和建设结合起来,在创新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上下功夫,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区属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凡有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采取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等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分散的小企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要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并按期换届,女职工在10人以上的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必须设置专职工会主席,有条件的可以配备1名专职工会干部。企事业单位在确定基层党组织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党员工会主席。

三、推动区和基层工会工作发展创新
8、大力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在各行各业开展"创新示范岗"、"争当创新能手"活动,引导职工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观念,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学赶先进、争创一流。发挥劳模先进人物在群众创造性实践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路子,提高职工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增强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创业能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9、加大参与和协调劳动关系力度。区总工会与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各级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就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如实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涉及职工利益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检查和监督。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探索邀请劳动保障部门、雇主组织参加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为依托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模式,完善困难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街道(乡镇、农场)都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配合区劳动部门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和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区总工会要落实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原则,重点调解和仲裁因企业改制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10、坚持职代会制度,推行厂务公开。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建设、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通知》,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已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较少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并在五年内普遍建立和实行。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积极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努力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11、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和普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普遍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注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实效性,加强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坚持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书的企业确认制度,维护职工经济利益。
12、为困难职工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多办实事。发挥区工会帮扶机构、培训基地在实施送温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形成区工会实施送温暖、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创建"武汉工友创业基地",充分发挥工会在再就业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方面的作用,实现工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职工互助互济组织和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干部与特困职工结对帮扶活动,切实做到每一名困难职工有人关心、有人帮扶。
13、深入开展以"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创建"职工之家"活动。以会员群众是否认可和满意,作为检验建家成效的唯一标准,不断创新创建的内容、形式、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改进创建的管理办法,推动创建活动与时俱进。在新建企业,继续开展以"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促进新建企业工会建立维权机制,为职工说话办事,推动创建活动在更深层次和更宽领域发展,使之进入一个创新发展的新时期。
14、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转接。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辖区或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以后,享有与本单位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5、加强工会财务和经审工作。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每月应当依法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党政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要由财政全额纳入预算,上解部分由财政代扣代缴直接划拨给区工会。探索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的形式和方法,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在未建会企业计拨建会筹备金。工会经审组织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管用、工会资产以及整个工会经济活动的审查审计,以审促缴,努力推进工会经费的依法收缴和上解,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

四、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区及基层工会工作水平
16、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工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会工作的汇报,每年至少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会组织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认真解决工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支持工会按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有同级工会组织参加,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重要条件,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
16、重视工会领导班子的配备。严格按照"四化"标准,把政治立场坚定、工作创新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奉公,愿为职工办事,深得职工拥护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区总工会主席由区委常委担任或兼任,区总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按规定职数配备,经审会主任按副主席职级配备。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依规定进入同级人大、政协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工会主席按规定配备。工会领导班子成员任期未满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经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求上级工会同意。
17、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交流和管理纳入党政干部管理序列统筹考虑,有计划地安排培训、交流和转岗。通过选派工会干部挂职、蹲点、轮岗、交流,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加大基层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采取公开招考、直接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拔工会干部。把输入和输出结合起来,保持工会干部的有序流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条件成熟的,可以开展直选工会主席工作。依法落实工会干部的职级、待遇,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开展"创建学习型工会、争做学习型工会干部"活动,加强街道(乡镇、农场)工会干部和各类新建企业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鼓励工会干部自学和参加在职培训学习。
18、积极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市、区人大要加强《工会法》执法情况检查,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认真落实该法。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保证工会经费依法、按时、足额拨交。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必须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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